
在 IP 公司時,編輯部最常合作也最常吵架的對象,是法務。在出版社待久的編輯對於 IP 公司強勢的法務很不習慣,初期為了磨合公版合約,還蠻常先是信件激烈往返,接著隔桌講話越來越大聲,最後約到大會議室,氣氛凝重對抗甚至叫喊。
法務擬的合約言詞嚴厲,規定包山包海,讓習慣出版社溫和風格的我們難以接受。反應後,卻只得到一句:「你們不去談談看,怎麼知道談不下來?」態度之硬之強,也是讓我很佩服啦。後來突然理解,法務不需要對外,他們的任務是盡量守住防線。而為了避免後續可能的爭議與麻煩,他們得在所有事都還沒發生前,預想最壞的情況,設法避免。因為立場與目的不同,所有需要對外的編輯、行銷與業務跟法務會有許多衝突。
法務在處理作者合約時,立場是盡可能包下作品一定年限內所有權益,目的是好讓業務販售時能有最大空間談判,如果作者只願意釋出影視權利,遇到想談舞台劇、廣播劇等其他改編的公司就沒戲了。抑或者,偶爾會遇到跨界經營的製作公司,想要舞台劇、影集與周邊的專屬權益,如果跟作者簽作品約時條文不清不楚,往往要回頭再跟作者談。
也許你會說,那就談啊。問題是業務急著要往下進行,如果前面簽約時沒有討論清楚,每次都要回頭跟作者確認,那真的太鳥了。
可以說,合約的本質,就是公司與作者,在對作品「未來發展的想像」下,進行的一場權益劃分。說起來很理性,但事情往下發展往往充滿變數。
其中之一,是創作者面對合約時的各種心情。
偶爾聽聞簽約時安然無事,幾年後卻因為作品大賣而分手。或者簽約前對合約有許多疑問,卻沒開口問,可能因為合約條文很艱澀,如果要問似乎每一條都有問題,或者認為某些條文不合理,但怕提出質疑會簽不了約。或者心中有不滿,但不明言而勉強接受,這卡在心中的東西可能會因為作品事後售出,跟買家商議出結果後,小小的不滿突然爆發,覺得自己在分成與著作權上被剝削。
不過也曾遇過稍有知名度的作者一開始簽約就要求要保留特定語言的權利,原因是他自己有管道。過了幾年後,他又回來希望由公司代理。他本來以為認識了業界人士,可以自己談,實際談了之後發現個中有許多眉角,包括各種權利的劃分與定價、付款方式與作業模式。業內人士做起來嫻熟的文件,對他來說就像天書,更別說還要判斷對方會不會看他不懂而騙他;萬一真的被騙,該如何進行訴訟…..這樣兜了一圈之後,他還是決定交給公司處理,自己專心創作算了。
合約雖然只是幾張紙,但當中的利益糾葛,往往會引出人性比較陰暗的那一面。但如果以樂觀正面角度來看,合約不只是法律文字,更是雙方信任的起點。看懂合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找到願意與你溝通、能讓你信任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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